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93号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港村港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95409227。
法定代表人:王浩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赤岭头羊台新村**中惠公寓B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08655Q。
法定代表人:张志芳,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渭水社区一社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8075734E。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金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66785162A。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