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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993号
案件名称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93号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港村港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95409227。

法定代表人:王浩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赤岭头羊台新村**中惠公寓B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08655Q。

法定代表人:张志芳,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渭水社区一社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8075734E。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金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66785162A。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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