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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牡丹江市西安区艾尚优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10知民初4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牡丹江市西安区艾尚优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牡丹江市西安区艾尚优品生活馆;牡丹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知民初4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艾尚优品生活馆,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牡丹江市西安区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义,职务不详。

被告:牡丹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新安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职务不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艾尚优品生活馆、牡丹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杜 敏 审判员 杨大奎 审判员 贾海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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