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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龙微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2515号
案件名称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龙微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龙微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12515号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洪山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龙微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xxxxx编号HY-1F-xx。

经营者:姚围芳,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否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龙微饮品店(以下简称龙微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盟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杨纪元,被告龙微饮品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盟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微饮品店立即停止侵害盟否公司第28612542、26752299、297559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龙微饮品店赔偿盟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5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盟否公司开始运营答案茶品牌,创新地把“茶+AI+社交”融和一体,运用互联网思维,打造健康有趣的茶饮。

经过努力宣传和运营,品牌已取得优异的市场效果,2018年5月被品图智库评为《2018中国零售新物种五十强》,2018年6月被零售老板内参评为《新中国新锐餐饮连锁TOP50》,2018年7月获“2018郑创汇国际创新创业大赛7月月赛”三等奖,2018年10月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二等奖。

截止至2019年6月,已经有超过400家门店加盟。

商标经过长期的运营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

龙微饮品店在其开设的名为“答案茶”店铺内,在其门牌字样、产品菜单、茶饮包装等场景上均突出使用“答案茶”、“答案”、“答”等字样,侵犯盟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盟否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

龙微饮品店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盟否公司提供的1.知名度证据,无原件核对的不予采信,有原件的夏季创新峰会,无颁奖机构,也没有其他佐证,对待证事实不予认定;

2.网页展示的茶类,与本案关系不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28612542号“”商标注册人为盟否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2类的果昔、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茶味非酒精饮料、啤酒、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9年2月7日至2029年2月6日。

第26752299号“答案”商标注册人为盟否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2类的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啤酒、奶茶(非奶为主)、矿泉水、果汁、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9年2月13日。

第29755975号“”商标注册人为盟否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2类的无酒精果汁、果汁、啤酒、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9年2月13日。

盟否公司与店铺位于中山市的黄剑、位于东莞市的朱海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其运营管理与咨询费每家8万元,合同有效期一年,续约成功后的无需再次缴纳加盟费用与运营管理、咨询、技能培训费用。

其他地方店铺费用每家5万元至6万元不等。

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视频记载:2020年4月27日17:17,登陆美团APP,搜索“答案茶”,显示出店名“答案茶(古镇店)”等,其中该店3.0分(28人评),茶杯、菜单、宣传图片、店内门头图片上使用“”,商品热卖有答案芒果布丁奶茶,菜单所列大部分为茶,店内装潢墙背景有“”,菜单上还突出使用“一杯便知答案”,档案显示商家为龙微饮品店。

龙微饮品店于2018年7月17日成立,属个体户,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

盟否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成立,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餐饮管理、餐饮服务、品牌管理策划、平面设计等。

双方均未能对盟否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龙微饮品店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盟否公司称其诉请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5000元及差旅费,损失参考加盟费10万元标准确定。

本院认为,根据显示的企业档案,可以认定该店铺属龙微饮品店经营。

龙微饮品店在案涉网页使用的“答案茶”“”“”,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

涉案标识中“答案茶”“”“”,分别与第28612542、26752299、29755975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属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侵犯盟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双方均未能对盟否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龙微饮品店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盟否公司请求参考加盟费确定损失,本院考虑下列因素:1.龙微饮品店规模不大;

2.涉案商标知名度一般;

3.特许经营合同中费用的分摊;

4.律师费虽无发票,但有律师实际出庭参与诉讼,结合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确定龙微饮品店赔偿盟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龙微饮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古镇龙微饮品店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28612542、26752299、297559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古镇龙微饮品店支付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67元,被告中山市古镇龙微饮品店负担158元(诉讼费用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古镇龙微饮品店需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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