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374号原告:深圳市云硕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新庄社区大围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888644。
法定代表人:潘剑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群,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成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芙蓉一路西第**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62305。
法定代表人:朱新林。
被告:江苏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兴元村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314048752H。
法定代表人:梁联吉。
原告深圳市云硕灯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成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云硕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云硕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