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22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
被告:平度市立刚干鲜果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张戈庄西村**/div>经营者:张立刚。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立刚干鲜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