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34号 原告:福建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2#楼21层13办公。
法定代表人:雷仁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崇安,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清市镜洋供销合作社官口生资门市部,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官口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2XPCD02Y。
代表人:李贵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光,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镜洋供销合作社官口生资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蕤 审 判 员 邱 平 审 判 员 谢亚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东德 书 记 员 郭婧婧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