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念利、张晓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26刑初670号
案件名称王念利、张晓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念利;张晓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526刑初67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念利,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晓玲,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念利、张晓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念利、张晓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晓玲从本村李某手中以每只0.6元购买2万只假冒“飘安”牌口罩,李某告知张晓玲所售口罩是从路边购买,没有相关资质、检验报告。

之后,张晓玲以每只0.63元销售给王念利。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晓玲从长垣县张三寨镇临河村张某手中,以每只0.6元购买7万只假冒“飘安”牌口罩,张某告知张晓玲所收口罩是从路边购买,没有相关资质、检验报告。

之后,张晓玲以每只0.63元销售给王念利。

之后,张晓玲以每只0.63元销售给王念利。

总金额合计人民币56700元。

被告人王念利明知张晓玲卖给自己的口罩是从路边购买,没有相关资质、检验报告,仍将其中4万只口罩以每只1元、5万只口罩以每只1.3元的价格,销售给江西省安义县利民药店的经营人陈某,总金额人民币105000元。

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被检样品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

陈某收到货后,发现所买口罩质量差,遂向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店禁止销售,并将产品就地查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念利、张晓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份,江西省安义县利民药店陈某通过微信联系王念利购买口罩,王念利联系张晓玲寻找口罩。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晓玲从本村李某手中以每只0.6元购买2万只假冒“飘安”牌口罩,李某告知张晓玲所售口罩是从路边购买,没有相关资质、检验报告。

之后,张晓玲以每只0.63元销售给王念利。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晓玲从长垣县张三寨镇临河村张某手中,以每只0.6元购买7万只假冒“飘安”牌口罩,张某告知张晓玲所收口罩是从路边购买,没有相关资质、检验报告。

之后,张晓玲以每只0.63元销售给王念利。

之后,张晓玲以每只0.63元销售给王念利。

总金额合计人民币56700元。

被告人王念利明知张晓玲卖给自己的口罩是从路边购买,没有相关资质、检验报告,仍将其中4万只口罩以每只1元、5万只口罩以每只1.3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某,总金额人民币105000元。

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被检样品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

陈某收到货后,发现所买口罩质量差,遂向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店禁止销售,并将产品就地查封。

案发前,王念利、张晓玲共计退还陈某5万元;

案发后,王念利、张晓玲将其余非法所得全部退出。

另查明,“飘安”牌系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念利、张晓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晓玲的供述:其供述了从李某、张某手中购买假冒飘安口罩,然后加价卖给王念利的事实。

2.被告人王念利的供述:其供述了从张晓玲手中购买假冒飘安口罩,然后加价卖给陈某的事实。

3.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证人分别证明了将假冒飘安口罩卖给张晓玲的事实。

4.二被告人的微信交易明细及截图、物流信息查新结果等;

5.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协查假冒飘安口罩的公函、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情况的回函。

6.假冒飘安口罩的照片及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检测报告。

7.飘安商标续展公示及该公司的相关声明函8.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其陈述了从王念利处购买口罩的经过。

9.二被告人退赃收据。

10.二被告人的户籍、无前科及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念利、张晓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念利、张晓玲在疫情期间,买卖销售假冒伪劣的防疫用品,不但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不知情购买人的利益,同时也破坏和影响了防疫工作的正常进行,危及了广大群众的健康安全,对其行为本应严惩,且不适用缓刑,但考虑到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将违法所得全部退出,本院还是采纳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

希望被告人能够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痛改前非,绝不再做贪图私利而危害他人之事。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和公民的财产及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念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晓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王念利、张晓玲销售的假冒飘安牌口罩,由扣押单位予以销毁;

四、被告人王念利、张晓玲退出的非法所得由收缴单位退还给被害人陈斯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