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37号 原告:温州子爱教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上村村。
法定代表人:周正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康美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永顺路****。
法定代表人:陈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子爱教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康美玩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中,原告温州子爱教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0元整,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整”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6日,原告温州子爱教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原告温州子爱教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子爱教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子爱教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子爱教玩具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