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方志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季松翠床上用品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
经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海溪乡南岭村**。
上诉人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睡宝公司)、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球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也公司)、原审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季松翠床上用品店(以下简称季松翠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和也公司起诉。
事实和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3日对涉案专利作出第43476号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和也公司未作答辩。
季松翠用品店未作意见陈述。
和也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和也公司请求判令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季松翠用品店: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现有库存产品以及专用模具;
2.连带赔偿因侵权给和也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共同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多个技术特征、且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和也公司诉请的赔偿责任过高;
全球康公司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也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420410826.0、名称为“一种凝胶磁健康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7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专利年费已按时缴纳,该专利现在有效期内。
2018年11月23日,全球康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95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ZL20142041082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共记载十项权利要求,和也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6、8-9。
权利要求1为: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其特征在于:包括作为主要支撑体的发泡基垫底层(1),所述发泡基垫底层(1)底部具有支撑平面(11),所述支撑平面(11)具有两条相对设置并水平向所述发泡基垫底层(1)内部方向内凹的弧形长边沿(111),所述支撑平面(11)位于两条所述弧形长边沿(111)的两端端头之间具有两条直线型的宽边沿(112),所述长边沿(111)和所述宽边沿(112)之间通过弧形边沿(113)过渡连接,所述发泡基垫底层(1)位于所述支撑平面(11)的四个边角处发泡成型有弧形凸起倚靠部(2),四个所述弧形凸起倚靠部(2)分别朝向两条所述宽边沿(112)的中心连线位置和两条所述弧形长边沿(111)的中心连线位置发泡成型连接形成十字交叉状的长弧形凹部(3)和宽弧形凹部(4),位于所述发泡基垫**(1)靠近同一所述弧形长边沿(111)侧的两个所述弧形凸起倚靠部(2)以及位于其间的宽弧形凹部(4)上嵌有沿着所述弧形长边沿(111)方向的整条的条形磁体(5),所述发泡基垫底层(1)位于不同所述弧形长边沿(111)侧的条形磁体(5)之间的区域上嵌有沿着所述弧形长边沿(111)方向排列的磁颗粒(6),所述发泡基垫底层(1)嵌有所有所述条形磁体(5)和所有所述磁颗粒(6)区域的上方覆盖有整块的凝胶垫(7),所述凝胶垫(7)上方铺设有覆盖住所述凝胶垫(7)以及发泡基垫底层(1)上除支撑平面(11)以外未被所述凝胶垫(7)覆盖区域的透明保护膜(9)。
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其特征在于:凝胶垫(7)包括与铺设在发泡基垫底层(1)上并直接与所述发泡基垫底层(1)紧贴连接的贴合底层(71)以及贴合底层(71)上由靠近其中一侧弧形长边沿(111)的边沿至靠近另一侧弧形长边沿(111)的边沿之间的区域上一体成型有多排沿着弧形长边沿(111)方向排列的圆弧形按摩凝胶凸头(72)。
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其特征在于:相邻两排圆弧形按摩凝胶凸头(72)呈交叉错位状设置。
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其特征在于:每一个圆弧形按摩凝胶凸头(72)与其周围相邻的圆弧形按摩凝胶凸头(72)之间具有相互连通的按摩间隙(73),所述按摩间隙(73)彼此连通形成一个网格状围绕在所有圆弧形按摩凝胶凸头(72)周围的间隙网络。
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其特征在于:靠近同一弧形长边沿(111)侧的两个弧形凸起倚靠部(2)以及位于其间的宽弧形凹部(4)上均具有两条条形磁体(5),其中一条条形磁体(5)设置在弧形凸起倚靠部(2)的靠近其所在弧形长边沿(111)一侧的坡面位置处,另一条条形磁体(5)设置在弧形凸起倚靠部(2)的背对其所在弧形长边沿(111)一侧的坡面位置处。
权利要求6为: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其特征在于:靠近两侧弧形长边沿(111)上的弧形凸起倚靠部(2)的背对其所在弧形长边沿(111)一侧的坡面位置处的条形磁体(5)之间设有三排相邻排间距相同的磁颗粒(6),中间一排磁颗粒(6)处于长弧形凹部(3)在宽边沿(112)方向上的中央区域带上,与其相邻的两排磁颗粒(6)设置在弧形凸起倚靠部(2)的背对其所在弧形长边沿(111)一侧的坡面位置处。
权利要求8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其特征在于:透明保护膜(9)为PE膜或者PVC膜。
权利要求9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其特征在于:发泡基垫底层(1)为记忆棉层或者乳胶层或者海绵层。
该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记载:上述技术方案中,可以将透明保护膜预先热封在凝胶垫上方,然后随同凝胶垫一同倒置放置到发泡材料成型模具中,然后在凝胶垫背面同样倒置铺设好磁颗粒和条形磁体,然后倒入发泡基垫底层的原始发泡材料进行发泡成型工艺,形成发泡基垫底层,同时由于发泡材料具有较强的黏连性,与其接触到的磁颗粒、条形磁体、凝胶垫和透明保护膜均能有效贴合紧紧连接住,结合力强,不容易脱离,就不容易产生易位、断层等问题,完整性更好,生产几乎是一步到位……。
第[0020]段记载:……发泡基垫底层1位于支撑平面11的四个边角处发泡成型有弧形凸起倚靠部2,四个弧形凸起倚靠部2分别朝向两条宽边沿112的中心连线位置和两条弧形长边沿111的中心连线位置发泡成型连接形成十字交叉状的长弧形凹部3和宽弧形凹部4……。
第[0023]段记载:一种优选的生产方法,可以将透明保护膜9预先热封在凝胶垫7上方,然后随同凝胶垫7一同倒置放置到发泡材料成型模具中,然后在凝胶垫7背面同样倒置铺设好磁颗粒6和条形磁体5,然后倒入发泡基垫底层1的原始发泡材料进行发泡成型工艺,形成发泡基垫底层1,同时由于发泡材料在成型过程中与其接触的物件会产生较强的黏连性,与其接触到的磁颗粒6、条形磁体5、凝胶垫7和透明保护膜9均能有效贴合紧紧连接住,形成一个整体性好的枕头结构。
2018年6月29日,和也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和也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执行相关清洁检查程序后,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C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主办单位名称一栏输入“江苏健睡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到其网站网址为www.jianshuibaohealth.com。
进入该网站点击“关于健睡宝”项下“企业简介”,内容显示“健睡宝作为江苏堂皇集团的核心企业,创立于1996年,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功能家纺企业”。
点击“产品系列”下“功能枕芯”,页面展示有舒爽凝胶枕、舒怡升降枕、3D舒馨理疗枕等产品,分别点击上述产品,可见关于产品的描述与说明。
公证人员与和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还浏览了该网站其他商品。
2018年7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对上述查询、浏览过程出具(2018)浙湖南证民字第1157号公证书。
2018年6月29日,和也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和也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使用公证处手机,输入相关账号和密码后,登陆手机微信,访问“健睡宝”微信公众号,关注后查看更多资料,显示账号主体为全球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15308U,经营范围为功能织物及制品、针织纺织品加工、制造、销售,该企业成立于1993年12月6日,2017年11月24日“新注册公众号”认证“健睡宝”。
点击“产品分类”进入“健睡宝枕芯系列”,展示有舒爽凝胶枕、舒怡升降枕、3D舒馨理疗枕等产品图片及说明。
点击“全部消息”,进入标题为“这些疼痛千万不要小觑,活动起来才是关键”的链接,内容显示“健睡宝公司经过多年的悉心研究,推出了一系列独特的磁理疗产品:床垫、枕头、套件、护身等”,附图并展示了一款凝胶枕产品。
点击进入“磁——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的链接,显示“健睡宝根据人体工程学、生命科学的原理,悉心研制出独具特色的高科技磁理疗床垫、枕芯、被芯、护身等一系列产品”等,文案末尾注明“全国服务热线:400-928-3299”“网址:www.jianshuibaohealth.com”。
扫描文案中的二维码,显示进入全球康公司的上述微信公众号。
公证人员与和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还浏览了该微信公众号其他内容。
2018年7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8)浙湖南证民字第1158号公证书。
2018年8月31日,和也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和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来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店招显示为“健睡宝健康睡眠丽水市总店”的店面内,购买床垫、腰带、枕头各一个,单价分别为8399元、999元、2399元,并当场取得号码为0002401的“健睡宝健康科技全国专卖店统一专用票”一张。
公证人员、和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同将所购物品运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凯震宾馆后面停车场“德邦”内,对所购物品、购物取得的“健睡宝健康科技全国专卖店统一专用票”进行拍照并封存,交由和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
公证人员并对购物地点外观、封存地点外观、封存物进行了拍照。
2018年9月14日,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对上述公证保全过程出具了(2018)浙湖南证民字第1396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2018)浙湖南证民字第1396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其中产品为枕头的),内有一个米色手提袋(内装凝胶枕一个)及一张产品合格证、一本产品画册、一个纸质文件夹。
纸质文件夹内装舒爽凝胶枕宣传页二份、产品信誉卡一张、健睡宝企业文化宣传册一本。
手提袋、产品合格证、产品画册、文件夹、产品宣传页、产品信誉卡、企业文化宣传册上均标注有“健睡宝及图”标识。
健睡宝公司确认该标识系其持有的商标。
产品合格证、产品画册、文件夹、产品宣传页、企业文化宣传册上还印制有健睡宝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及邮编等信息。
和也公司主张该产品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健睡宝公司认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并认可季松翠用品店系其经销商。
产品画册显示健睡宝公司开设有多家专卖店。
扫描产品说明书上的二维码,显示进入标注“健睡宝”字样及健睡宝图形商标的微信公众号。
查看更多资料,显示账号主体为全球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15308U,2017年11月24日“新注册公众号”认证“健睡宝”。
关注后点击“企业文化”下的“企业官网”进入健睡宝公司网站,点击“联系我们”,显示健睡宝公司的地理位置、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等信息。
全球康公司确认该微信公众号系其注册认证,但否认其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原审法院经庭审比对,和也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8构成相同,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构成等同。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从属权利要求2-6、8-9的技术特征无异议,但认为不具备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平面”“水平向所述发泡基垫底层内部方向内凹的弧形长边沿”“长边沿和宽边沿之间通过弧形边沿过渡连接”以及“形成十字交叉状的长弧形凹部和宽弧形凹部”等技术特征。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主张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并为此向原审法院提交ZL201330147392.0“枕头(三)”外观设计专利、ZL201310444173.8“磁性乳胶枕”发明专利申请、ZL201220411175.8“一种磁保健枕头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等比对文献。
另查明,季松翠用品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季松翠,经营场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核准登记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经营范围:床上用品、日用品批发、零售。
又查明,健睡宝公司与全球康公司住所地均在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法定代表人均为姜国平,工商登记显示全球康公司系健睡宝公司的唯一股东。
全球康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功能织物及制品、针纺织品加工、制造、销售。
健睡宝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功能纺织品的研发、生产;
纺织品、服装、电器、日用品、百货的销售。
再查明,浙江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和也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420410826.0、名称为“一种凝胶磁健康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权利人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和也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本案诉权。
和也公司明确主张本案以专利权利要求1-6、8-9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技术特征,原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关技术特征,是否落入和也公司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若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季松翠用品店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关技术特征 1.关于支撑平面。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支撑平面应是一个独立的结构,而不是发泡基垫底层底部的平面,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该技术特征。
和也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中发泡基垫底层的底部就是支撑平面,支撑平面不是独立于发泡基垫底层的单独部件。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可知,其限定的“支撑平面”具有两条相对设置的弧形长边沿和两条直线型的宽边沿,限定了支撑平面的四个边沿。
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明确标示出了弧形长边沿、直线型宽边沿的位置,即支撑平面所在位置。
同时,说明书第[0005]段、[0023]段中记载形成整体性好的枕头结构的生产方法为“将透明保护膜9预先热封在凝胶垫7上方……然后倒入发泡基垫底层1的原始发泡材料进行发泡成型工艺,形成发泡基垫底层”。
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理解,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支撑平面”具体含义是指不独立于发泡基垫底层,由发泡基垫底层所形成的用于支撑的底部平面。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发泡基垫底层具备不独立于其底部平面的用于支撑的平面,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支撑平面”的技术特征。
2.关于水平向所述发泡基垫底层内部方向内凹的弧形长边沿。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中限定弧形长边沿是向发泡基垫底层的内部方向内凹,应是与发泡基垫底层呈一定角度向内凹,而被诉侵权产品是朝发泡基垫底层所在平面的内部方向内凹,因而不具有涉案专利中描述的向发泡基垫底层的内部方向内凹的弧形长边沿的技术特征。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对“弧形长边沿”限定为“水平向所述发泡基垫底层内部方向内凹”,而非与发泡基垫底层呈一定角度向内凹。
被诉侵权产品发泡基垫底层底部平面的弧形长边沿相对设置,且水平向发泡基垫底层内部方向内凹,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向所述发泡基垫底层内部方向内凹的弧形长边沿”的技术特征。
3.关于所述长边沿和宽边沿之间通过弧形边沿过渡连接。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中“通过弧形边沿过渡连接”,所谓的“连接”应至少有一个部件或者一种方式来实现“过渡”,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上述特征。
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弧形边沿过渡连接”并未进行特别限定,应当根据所用词语在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来理解。
“通过弧形边沿过渡连接”是指通过弧形实现与其它边沿之间的过渡连接,亦即长边沿和宽边沿之间呈弧形过渡。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发泡基垫底层的支撑平面上弧形长边沿和宽边沿之间系通过弧形实现过渡连接,具备“通过弧形边沿过渡连接”的技术特征。
4.关于形成十字交叉状的长弧形凹部和宽弧形凹部。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中“十字交叉状”应理解为在一个平面上呈十字交叉,而被诉侵权产品长弧形凹部和宽弧形凹部交叉后为曲面,不具备“形成十字交叉状的长弧形凹部和宽弧形凹部”的技术特征。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0020]段均记载了“四个所述弧形凸起依靠部(2)分别朝向两条所述宽边沿(112)的中心连线位置和两条所述弧形长边沿(111)的中心连线位置发泡成型连接形成十字交叉状的长弧形凹部(3)和宽弧形凹部(4)”,具体实施例中的附图1也标示出了弧形凸起倚靠部(2)、长弧形凹部(3)和宽弧形凹部(4)的相对设置位置。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形成十字交叉状的长弧形凹部(3)和宽弧形凹部(4)”是指由四个所述弧形凸起倚靠部发泡成型形成了十字交叉状长弧形凹部和宽弧形凹部。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中发泡基垫底层的底部平面即支撑平面的四个边角处为弧形凸起倚靠部,四个弧形凸起倚靠部朝向两条宽边沿形成长弧形凹部,朝向两条弧形长边沿形成宽弧形凹部,长弧形凹部与宽弧形凹部呈十字交叉状。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形成十字交叉状的长弧形凹部(3)和宽弧形凹部(4)”的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由于权利要求2-6、8-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且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权利要求2-6、8-9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为支持其现有技术抗辩,向原审法院提交ZL201220411175.8“一种磁保健枕头结构”实用新型专利,并明确以该专利进行比对。
原审法院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8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10日,时间早于涉案专利,可以用作进行现有技术比对的文献。
经比对,该现有技术公开了条形磁体和磁颗粒,但是至少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凝胶垫、支撑平面的弧形长边沿、四个弧形凸起倚靠部及其发泡成型连接形成十字交叉状的长弧形凹部和宽弧形凹部。
故此,对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季松翠用品店未经和也公司许可,以开设实体店铺的方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和也公司并实际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因而季松翠用品店构成销售侵权;
同时,根据公证书记载,季松翠用品店在其门店突出标注被诉侵权产品标识,对外作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结合和也公司在季松翠用品店实际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季松翠用品店构成许诺销售侵权。
至于和也公司还主张季松翠用品店构成制造侵权,因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佐证该事实,原审法院对和也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健睡宝公司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袋、产品合格证、产品画册、产品宣传页、产品信誉卡、企业文化宣传册上均标注有健睡宝公司商标;
产品合格证、产品画册、产品宣传页、企业文化宣传册上还印制有健睡宝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及邮编等信息;
另外,和也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季松翠用品店开具的销售票据为“健睡宝健康科技全国专卖店统一专用票”;
健睡宝公司并认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据此,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健睡宝公司构成制造侵权及共同销售侵权。
关于和也公司主张健睡宝公司还构成许诺销售侵权,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公证书显示健睡宝公司确实在其网站公开介绍其产品信息,但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和也公司也未举证证明通过健睡宝公司网站直接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仅通过健睡宝公司网站显示的产品信息与图片,尚不足以认定其网站上宣传展示的产品为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故,原审法院对和也公司主张健睡宝公司构成许诺销售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全球康公司的侵权责任问题。
和也公司主张全球康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理由是全球康公司与健睡宝公司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均相同,实体工厂也在一起,健睡宝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由全球康公司注册并运营,被诉侵权产品上印制的二维码进入后显示的微信公众号开设主体系全球康公司,该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展示了涉案产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全球康公司与健睡宝公司的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均相同,全球康公司系健睡宝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及全球康公司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健睡宝公司标识,宣传介绍健睡宝公司的产品,并附有健睡宝公司的网址等事实,能够表明全球康公司与健睡宝公司之间存在较高程度的关联性。
扫描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二维码,显示进入的是全球康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而全球康公司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综合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全球康公司与健睡宝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因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和也公司也未举证证明通过全球康公司的该微信公众号直接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仅根据全球康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展示的产品信息和图片,尚不足以认定其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展示的产品为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故,和也公司关于全球康公司构成许诺销售、销售侵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季松翠用品店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未举证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健睡宝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与季松翠用品店共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全球康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均侵害了和也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20410826.0“一种凝胶磁健康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和也公司诉请判令销毁现有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的主张,因其未提交本案仍有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库存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对和也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季松翠用品店、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因和也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季松翠用品店、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也公司也未提交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且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因此,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范围等因素,按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原审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
2.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共同实施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健睡宝公司还实施了共同销售侵权行为,其开设多家专卖店经销涉案产品;
3.健睡宝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全球康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被诉侵权产品售价2399元;
4.和也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案件维权支出相应的诉讼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购物费用。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一、季松翠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和也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410826.0、名称为“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健睡宝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和也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410826.0、名称为“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三、全球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和也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410826.0、名称为“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四、健睡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和也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季松翠用品店对上述款项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全球康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6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和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和也公司负担2920元,由健睡宝公司负担4380元,季松翠用品店对健睡宝公司负担数额中的1095元承担连带责任,全球康公司对健睡宝公司负担数额中的3285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3日作出第434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和也公司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双方当事人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二审期间,鉴于和也公司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3476号决定宣告全部无效,和也公司本案诉请保护的专利权权利基础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和也公司在本案中针对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季松翠用品店的起诉应予驳回。
如果第43476号决定后续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和也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鉴于本案二审新发生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7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马军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9日 涉案专利 “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420410826.0)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宣告无效;
驳回起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季松翠床上用品店。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主文:一、丽水市莲都区季松翠床上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410826.0、名称为“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410826.0、名称为“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三、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410826.0、名称为“一种凝胶磁健康枕”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四、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丽水市莲都区季松翠床上用品店对上述款项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6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法律问题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