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凯,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广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德绿能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委会二环路**顺德智富园**306之十一。
法定代表人:郭杏芬。
原审被告:广州市麦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自编大同村第二工业区**107。
法定代表人:周国凯。
原审被告:广东乐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委会二环路**顺德智富园**703。
法定代表人:吴领棠。
原审被告:韩培俊,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审被告:周群,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上诉人周国凯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广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绅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德绿能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绿能创公司)、广州市麦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康公司)、广东乐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创公司)、韩培俊、周群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周国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广绅公司对周国凯的起诉或者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诉讼费由广绅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1.本案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并非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原审法院对周国凯没有管辖权。
涉案专利在2014年5月5日申请时已公开,专利公开后,任何人均可以查询专利技术方案。
周国凯并不是因工作接触到涉案专利技术,更不存在离职后成立公司并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并且,周国凯曾在广州市广绅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并未在广绅公司处工作,广绅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两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
2.退一步说,即使广绅公司认为周国凯侵犯其商业秘密,则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为由来确定管辖。
广绅公司混淆商业秘密和公开申请的专利技术,认为周国凯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即接触了涉案专利。
另外,若周国凯涉嫌违反保密协议,亦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周国凯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起诉。
广绅公司未作答辩。
德绿能创公司、麦康公司、乐创公司、韩培俊、周群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广绅公司起诉称,其系名称为“一种冰淇淋机间歇式加气控制方法”、专利号为ZL201410185013.0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广绅公司在德绿能创公司经营的网店上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冰淇淋机,收货后发现该款冰淇淋机的生产厂家是麦康公司,监制是乐创公司,而周国凯、韩培俊、周群三人从广绅公司的关联公司离职后作为股东成立了麦康公司,该三人与麦康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广绅公司认为六名原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并为此提供了初步证明予以证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广绅公司可以选择向德绿能创公司、麦康公司、乐创公司、周国凯、韩培俊、周群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
原审法院已查明,德绿能创公司、麦康公司、乐创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非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绅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关于周国凯对本案案由提出的相关主张,如前所述,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周国凯上诉称其对广绅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本院认为,周国凯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内容,而不是案件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查范畴,周国凯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翟雨晶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6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翟雨晶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权;
侵害专利权;
管辖异议;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广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佛山市德绿能创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麦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乐创电器有限公司、韩培俊、周群。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周国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 裁判观点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