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民初178号 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恒南路688弄35号1层01室A102区 法定代表人:华怀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嘉诚乐快餐店。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傲徕峰路华人莱仕。
经营者:梁红专。
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赢品牌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嘉诚乐快餐店(以下简称嘉诚乐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榕赢品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诚乐快餐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榕赢品牌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401793号“”、第23667300号“华莱士”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依法拥有第6401793号“”、第23667300号“华莱士”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所申请注册的第6401793号“”商标、第23667300号“华莱士”商标;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43类:快餐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目前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合法有效期限内。
二、原告的“华莱士”等系列商标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华莱士”成立于2009年,起源于福建省福州市,华莱士倡导绿色、环保、健康的服务理念;
华莱士尊崇“简单&分享”倡导有效工作,轻松生活,简单为人;
公司经营宗旨“简单创造未来,与合作伙伴共同成长,相融共生,共创财富”。
至今,全国已有10000余家“华莱士”连锁店,“华莱士”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多年持续的宣传与使用,华莱士曾先后荣获“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福州市知名商标”“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2016年度新三板最具价值投资百强奖”“福州市第七轮农业产业化龙头产业”“2016年度福建餐饮连锁50强”等多项荣誉称号。
三、被告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店招门头、店内装饰装潢、宣传海报、包装袋、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等位置突出使用“华莱仕”等字样及图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华莱士”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等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关系,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情节严重,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嘉诚乐快餐店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榕赢品牌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472号公证书,公证内容第6401793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证明:原告为第6401793号“”商标的商标权人,且上述商标现处于合法有效期内。
证据二、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473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为第23667300号“”商标的商标权人,且上述商标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证据三、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1021号公证书及侵权实物。
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
当庭提交证据三的封存实物,经法庭核验,封存的实物完整,当庭打开封存档案袋,里面有一个可乐杯,可乐杯上印有“”,还有一个打包袋,打包袋上也印有“”,打包袋里有两张汉堡包装纸,包装纸上也印有“”。
证据四: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564号公证书。
证明:1、该公证书所公证店铺名称与被告所经营实体店的名称一致,系被告在美团网和大众点评网所经营的网店,且被告在大众点评网上宣传所使用了“”(见本公证书第15页、16页),印证被告不仅存在线下侵权也存在线上侵权,侵权范围广。
证据五、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470号公证书。
证明:2016年1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福建省华莱士食品有限公司的第6401793号“”为福州市知名商标。
证据六: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471号公证书。
证明:2015年11月12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福建省华莱士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的第6401793号“”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证据七、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1900号公证书(详见公证截图第14页),华莱士取得系列荣誉:2018年2月份华莱士荣获“2017新三板投资年会潜力之星奖”;
2017年5月华莱士获评“2016年度福建餐饮连锁50强”;
2017年9月份华莱士获评“福州市第七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017年12月华莱士荣获“2016年度新三板具价值投资百强奖”;
2016年5月华莱士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2016年12月华莱士入选“海西具发展潜力的新三板公司”,2015年7月华莱士获评“党员诚信企业”;
2013年6月华莱士获评中国烹饪协会的“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知名单位;
2013年7月华莱士获评“福建省连锁业50强企业”;
2011年3月华莱士入选福建省连锁经营协会“副会长单位”;
2009年1月华莱士获评共青团中央“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知名单位;
2009年4月华莱士荣获“福建省红十字人道奖”荣誉称号。
证明:原告主张保护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市场影响力。
证据八、公证费发票二张,其中有一张是复印件。
证明:本案涉及济南钢都公证处的公证书一本,涉及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的公证书一本,本案中主张公证处的公证费为2000元,印证被告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之一公证费2000元。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八,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华怀余于2010年7月2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第640179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3):餐厅、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
该商标于2012年3月转让给福建省华莱士食品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9月核准变更注册人为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第236673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3),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4月6日。
2018年6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许可,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以上两个商标均转让给榕赢品牌公司。
2015年11月12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第6401793号“”注册商标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1日。
2016年1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第6401793号“”注册商标为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官网址为××,在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资质荣誉”栏中显示该企业自2009年成立以来获得各项荣誉和称号,如:2018年2月,华莱士荣获“2017新三板投资年会潜力之星奖”;
2017年5月,华莱士获评“2016年度福建餐饮连锁50强”;
2017年9月,华莱士获评“福州市第七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017年12月,华莱士荣获“2016年度新三板具价值投资百强奖”;
2016年5月,华莱士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2016年12月,华莱士入选“海西最具发展潜力的新三板公司”,2013年6月,华莱士获评中国烹饪协会的“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知名单位;
2009年4月,华莱士荣获“福建省红十字人道奖”荣誉称号等。
在该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还可以看出,该公司在上海、江苏、黑龙江、河南、山东、广西、贵州、山西、北京、浙江等地区均有连锁餐厅。
2019年4月25日,申请人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新来到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对榕赢品牌公司享有但不限于“华莱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被侵权行为进行保全公证。
2019年4月25日十八时十一分,公证处的公证员就、公证人员杨某与张志新来到泰安市泰山区傲徕峰路华人莱仕,张志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花费14元购得“2个香鸡堡+中可”一份(手机付款并截图),取得华莱仕购物小票一张;
张志新对华人莱仕、店内营业执照(名称:泰安市泰山区嘉诚乐快餐店)、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店内二维码及菜单进行了拍照。
随后,公证处对购买的上述物品予以封存并交张志新保存。
对以上公证事项,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于2019年5月14日出具(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1021号公证书。
经法庭核验,封存的实物完整,当庭打开封存档案袋,里面有一个塑料袋、一个纸质杯子、两张包装纸。
在塑料袋的正面、纸杯上印有“”,其中“华莱仕”三字为绿色且较大,“人”字为棕色且较小;
两张包装纸上均标有橙色“”字样,其中“华莱仕”三字较大,“人”字较小。
2019年5月7日,申请人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丹来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榕赢品牌公司享有但不限于“华莱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被侵权行为的相关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对以上公证事项,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2019)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256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被告嘉诚乐快餐店在美团网和大众点评网上经营的网店上使用了“华人莱仕”字样;
在大众点评网的宣传中使用了(该公证书第15页、第16页)。
经当庭比对,被告在其经营店内的菜单、包装袋、纸杯、包装纸、结账单等多处突出使用“”、“华莱仕”字样,在大众点评网的宣传中使用的,与原告的第6401793号“”、第23667300号“”注册商标在汉字部分读音、字形近似;
在英文部分字形近似,构成商标近似。
被告嘉诚乐快餐店系2018年7月2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梁红专。
经营范围:快餐服务。
原告榕赢品牌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公证费2000元。
本院认为,涉案第6401793号“”、第23667300号“”注册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法定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现为榕赢品牌公司,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所经营的餐饮服务与原告主张保护“”系列商标核准注册的第43类餐馆、餐厅服务系相同服务。
被告嘉诚乐快餐店在菜单、包装袋、纸杯、包装纸、结账单、宣传中突出使用”、“华莱仕”、字样,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行为。
将嘉诚乐快餐店在菜单、包装袋、纸杯、包装纸、结账单、宣传中突出使用”、“华莱仕”、字样与榕赢品牌公司主张的两个注册商标比对可见,嘉诚乐快餐店使用的“华人莱仕”标识,特意将“华莱仕”三字设计为阳文且较大,却将“人”字设计为阴文且较小,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标准下,将其中的“人”字予以忽略,从而容易导致公众将“华人莱仕”误认为“华莱仕”,而“华莱仕”与榕赢品牌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读音和顺序一致,且“华莱”二字相同,“士”与“仕”字形相近似,应认定为构成商标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通过以上比对可以认定嘉诚乐快餐店使用了与榕赢品牌公司的第6401793号“”、第23667300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嘉诚乐快餐店将上述近似标识用于与榕赢品牌公司相同的商品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嘉诚乐快餐店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榕赢品牌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本院根据原告榕赢品牌公司主张的两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嘉诚乐快餐店的侵权时间和范围、嘉诚乐快餐店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其给榕赢品牌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等因素,酌定被告嘉诚乐快餐店赔偿原告榕赢品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嘉诚乐快餐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第6401793号“”、第23667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嘉诚乐快餐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90元,泰安市泰山区嘉诚乐快餐店负担1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