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72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石一倩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小区3区5幢1单元103室。
经营者:石一倩。
被告:石一倩,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石一倩食品店、石一倩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2020年11月8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杭州市江干区石一倩食品店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杭州市江干区石一倩食品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