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5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军义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K1F4X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戴埠镇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陆俊义。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军义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25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