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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30112号
案件名称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仁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0112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仁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环球金融广场****div>法定代表人:张友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骙,男,合肥仁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江,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仁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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