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44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区渭溪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93627438B。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振江,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振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10日,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