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0629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张博。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