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中原科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新乡市中原康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孙杏村镇张武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原文浩。
被申请人: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打靶堤**。
法定代表人:朱锦前。
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科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中原康地饲料有限公司)、长垣县洪涛兽药饲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豫07知民初3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河南中原科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中原康地饲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
河南中原科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中原康地饲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2019)豫07知民初311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已生效。
河南中原科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中原康地饲料有限公司)已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赔偿损失的义务,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中原科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中原康地饲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