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206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胡泉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胡泉。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胡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