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682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维克诺内衣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富联****1102/div>法定代表人:朱吉林,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义乌购大厦**iv>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维克诺内衣有限公司、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