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72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88号院63-1-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城一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珠社区龙岗大道2230号新乐大厦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62M16Y。
法定代表人:陆井侣。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城一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并于同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