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739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新记发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社区红花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Y2J869。
经营者:许坤龙,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新记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并于同年10月1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