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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303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612民初3032号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201室。

法定代表人:柯清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磨框镇村4组7幢。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胜利,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西县。

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时间公司)与被告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晚柔公司)、被告张胜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磨时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群,被告晚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磨时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晚柔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与其第19188109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的模具和产品。

2.判令晚柔公司、张胜利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0元。

3.判令晚柔公司、张胜利连带赔偿其因制止侵权、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公正费1060元,购买假冒产品374元。

事实和理由:磨时间公司系一家专业销售乳胶产品的厂家,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取得第191881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商品。

取得商标后,其投入大量资金对该商标的乳胶产品进行宣传,2017年10月,其在中央电视台第七频道广告播出;

在各大城市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打广告,户外打霓虹灯广告宣传;

在中山、东莞、新沂等地开连锁店;

在淘宝网授权全国各地的经销商代理其产品,推广“”品牌的知名度。

2019年10日经其调查发现,晚柔公司在大量生产、销售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乳胶产品,经其申请,在晚柔公司对购买的皇家乳胶枕、Pala、儿童(大版)产品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支付购买费374元、公证费1060元。

经查该产品非其生产,该产品上的商标与其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晚柔公司系张胜利的一人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其应对晚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晚柔公司辩称,1.案涉商标应当宣告无效。

磨时间公司是一家投资新办实业的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生产销售乳胶枕。

成立至今,其已申请注册了631个商标,其中,集中于第20类申请注册了197个商标,而且其中已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商标,磨时间公司并无真实的使用目的,属于恶意囤积商标牟利的情形,案涉涉嫌侵权的商标“Royallatex”,已经在多年之前被泰国和中国的相关公众熟悉,属于未获得中国注册的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磨时间公司看中了该品牌的商业价值,仅改变了其中的英文字,目的是达到阻止他人的使用,磨时间公司的恶意维权行为不应获得支持。

2.案涉权利商标和涉嫌侵权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磨时间公司提起诉讼的是“BataisiLatex”商标,但案涉嫌侵权商标使用的是“Royallatex”,而且突出使用了“Royallatex”,两者在英文呼叫、含义以及字形等3个方面明显不同,再加上100%natural的文字为描述性文字,树叶为装饰性图形,均系非商标性使用,故结合标识的字体、读音、习惯、大小、显著性等,并不会混淆消费者的判断,不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3.其并未生产销售带有磨时间公司注册商标的乳胶枕。

自2016年4月公司被张胜利接手之后,经营并不景气。

4.磨时间公司诉请系夸大损失和维权费用。

磨时间公司的案涉商标注册以后,并未实际使用该商标,以“BataisiLatex”来阻止他人使用“Royallatex”。

在磨时间公司并未实际生产销售的情况下,其所谓被侵权遭受的损失并不存在,诉请没有依据。

第五,张胜利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

张胜利接手公司之后,经营并不景气,公司也无应收账款。

张胜利任职期间,未侵占公司的财产。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

被告张胜利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事实如下:磨时间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4日。

晚柔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6年4月,张胜利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制成品的设计与研发,家用纺织制成品、针织品生产、加工、销售等。

2017年4月7日,磨时间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91881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20类,包括枕头;

塑料周转箱;

蜂箱;

竹木工艺品等。

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4月6日。

“”商标标识是字母+图形的组合,其中在叶子的左上角是“BataisiLatex”的英文字母,左下角是“100%Natural”的英文字母。

2017年10月,磨时间公司就“”、皇芭泰思牌乳胶枕头在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广告中播出7次。

2019年10月15日,磨时间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朝辉、吴国忠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19)通州证经内字第83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公证员杨某,4公证助理周磊及李朝辉、吴国忠,于2019年10月15日十四时三十四分来到位于南通市××路未来××星幼儿园向西标有“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厂房处,公证员对拍照设备及SD存储卡进行了清洁型检查(拍照人李朝辉)。

吴国忠在该厂房内购买了四个包装袋上印有“Royallatex”字样的乳胶枕、两个包装袋上印有“Pala”字样的乳胶枕及一个卡通图案的乳胶枕;

支付货款后,取得了一张“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送货验收单(代欠条)”。

购买结束后,吴国忠将的购得的乳胶枕、购物所得票据均交由公证员保管并带回公证处。

李朝辉对该店铺的外观及地理位置、吴国忠进出该店铺的情况、吴国忠付款截图以及所购乳胶枕、取得的“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送货验收单(代欠条)”进行了拍照,共得照片48张。

所购乳胶枕由公证处封存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磨时间公司支付的购物款共计374元。

此次保全证据,磨时间公司支付公证费1060元。

经当庭检验,磨时间公司提供的公证处封存实物的外包装箱上,南通市通州公证处的封条完好。

拆封外包装箱后,内有枕头7只,其中有4只塑料密封袋上使用了“Royallatex”英文字母,布质枕套的图案一致。

在每只枕套的正面一侧绣有“Royallatex”的英文字母,其余布套的六面上印有多个“Royallatex”、“100%Natural”+叶子的图形的标识。

经比对,除“Royallatex”替换了“BataisiLatex”的英文字母外,其余的字母排列、位置、叶子形状与“”标识一致。

磨时间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文字图形标识与其“”商标标识近似,构成侵权。

被告认为,其在产品一端突出使用了“Royallatex”,并非“BataisiLatex”,下面的“100%Natural”是描述性文字,叶子是装饰性的图形,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消费者接受的是“Royallatex”,并非小标里的叶子+字母,不构成商标侵权。

审理中,晚柔公司陈述其无生产乳胶枕的能力,磨时间公司购买的是陈列在其展厅里的产品,该产品来源于叠石桥市场网销一条街,其已记不清是从何处购买上述产品。

此外,晚柔公司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张胜利自己的财产。

磨时间公司不能提供证明晚柔公司具有生产案涉产品的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晚柔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方面的证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认为,晚柔公司认为第19188109号“”注册商标无效,磨时间公司也未使用过该商标。

对此,现有证据表明,“”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磨时间公司仍系该商标的权利人,且该公司在2017年10月就案涉商标及相应产品在公共传媒上进行过宣传,故晚柔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磨时间公司享有的案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晚柔公司在其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Royallatex”、“Royallatex”+“100%Natural”+叶子图形的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除“Royallatex”替换了“BataisiLatex”的英文字母外,其余的与“”标识一致。

晚柔公司上述标识的使用,足以使消费者认为是购买的“”品牌的产品,混淆了产品的来源。

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类别,晚柔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磨时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磨时间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未能证明晚柔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所售产品的价格、磨时间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50000元。

磨时间公司不能提供证明晚柔公司具有生产案涉产品的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的证据,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张胜利作为晚柔公司的一人股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第19188109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被告张胜利对被告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2元,由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2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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