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民初1820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为韩国首尔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爱儿新天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李某1,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六队**,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50。
被告:东莞市爱儿新天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平常马路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殷列枢。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莹,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宏,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莞市爱儿新天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某1、东莞市爱儿新天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平常马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钟丽丽审判员 柯金玲审判员 莫秀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黄翠玉高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