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002执1657号
案件名称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1657号 移送部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春兰,职务不祥。

被执行人:江益军,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收入5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