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1657号 移送部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春兰,职务不祥。
被执行人:江益军,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收入5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