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1036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周铁镇天一物资经营部。
经营者:管伟峰。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周铁镇天一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天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爱亦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爱亦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一经营部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爱亦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