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418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远成电脑配件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街益华大厦**。
经营者:陈远健,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深圳市亿典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娜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远成电脑配件店、深圳市亿典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