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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豪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张仕容严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3执481号之一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豪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张仕容严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豪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张仕容;严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豪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仕容,女。

被执行人:严伟,男。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豪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张仕容、严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豪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张仕容、严伟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豪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张仕容、严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豪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张仕容、严伟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豪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张仕容、严伟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豪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张仕容、严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豪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张仕容、严伟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9)黔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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