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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威洛思美容美发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990号
案件名称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威洛思美容美发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威洛思美容美发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90号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翔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威洛思美容美发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威洛思美容美发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年12月*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赛加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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