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692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乳山市福之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经营者:丁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福之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692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乳山市福之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经营者:丁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福之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