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乳山市福之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民初692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乳山市福之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福之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692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乳山市福之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经营者:丁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福之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