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2755号原告:广州市尊嘉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西路533号鸿洲国际轻纺城十六楼1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异,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菲丹,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湘府百货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北主附楼、南主附楼。
经营者:李波。
原告广州市尊嘉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湘府百货店、陈菲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尊嘉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广州市尊嘉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尊嘉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广州市尊嘉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