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14号原告:广东伟经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好方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姚瑞贤。
原告广东伟经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好方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广东伟经商务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东莞市好方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伟经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东莞市好方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经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计366元,由广东伟经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伟经商务有限公司已预缴4709.28元,本院退回4343.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