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120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静,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海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京山经济开发区申公路**(软通动力众创空间)。
法定代表人:贾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武,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海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