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002刑初71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双,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绥芬河市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晓锋,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泽权,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村石狮角**。
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12日被临时羁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于2019年3月13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丁戬,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玉念,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2019年4月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季鹏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丽珍,女,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泽权、闫玉念、朱丽珍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益诉讼起诉人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7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合议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后于2020年8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黎国、张伟光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双及其指定辩护人朱晓锋、被告人李泽权及其指定辩护人丁戬、被告人闫玉念及其指定辩护人季鹏飞、被告人朱丽珍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摩尔多瓦共和国ImperialVin股份公司的商标“修道士心灵”用于该品牌的红酒外包装上,包含正标、背标、邮标、吊粒、防伪标,其中正标、背标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国际知识产权马德里协定保护范围内的注册商标,我国是马德里协定的缔约国,该商标在我国11月9日。
境内已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日期自2014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9日。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8年6月,被告人王双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未取得“修道士心灵”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山东省龙口市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带料加工2200箱“修道士心灵”半成品红酒。
王双将这批半成品红酒运到山东省栖霞县雇人贴上假冒的“修道士心灵”商标后,装箱运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工厂院内的仓库存放,经过包装和运输损耗现剩有2123箱,价值人民币445830元。
2018年6月19日,被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并依法扣押。
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2018年4月,被告人李泽权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修道士心灵”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仿造27000套“修道士心灵”红酒商标并销售给被告人王双。
上述假冒的“修道士心灵”红酒正标、背标系李泽权委托广州市某刷厂印制,该企业业主为被告人朱丽珍,负责人为被告人闫玉念。
闫玉念经向朱丽珍请示后,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修道士心灵”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为李泽权印制假冒的“修道士心灵”红酒商标共计27000套。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王双主动到牡丹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李泽权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的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闫玉念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朱丽珍主动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东沙派出所投案自首。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人王双在省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2.被告人王双承担销毁假冒红酒的运输费、装卸费、破碎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
事实和理由:王双为牟取非法利益,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截至2020年8月6日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王双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故诉至法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答辩称同意进行赔礼道歉,愿意承担销毁的费用。
被告人王双、李泽权、闫玉念、朱丽珍的指定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仅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摩尔多瓦共和国ImperialVin股份公司的商标“修道士心灵”(中文译称)用于该品牌的红酒(俗称“麻袋片”)外包装上,包含正标、背标、邮标、吊粒、防伪标,其中正标、背标上使用的文字图形(中文译称“修道士心灵”)是国际知识产权马德里协定保护范围内的注册商标,我国是马德里协定的缔约国,该商标在我国境内已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日期自2014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9日。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8年6月,被告人王双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未取得“修道士心灵”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山东省龙口市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带料加工2200箱“修道士心灵”半成品红酒。
王双将该批半成品红酒运到山东省栖霞县,并雇人贴上假冒的“修道士心灵”商标,后装箱运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工厂院内的仓库存放准备销售,该批红酒经过包装和运输损耗剩有2123箱。
2018年6月19日,上述2123箱葡萄酒被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并依法扣押。
2018年9月30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决定予以扣押。
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2018年4月,被告人李泽权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修道士心灵”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仿造27000套“修道士心灵”红酒商标并销售给王双。
上述假冒的“修道士心灵”红酒正标、背标系李泽权委托广州市荔湾区某印刷厂印制,该印刷厂的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朱丽珍,负责人为被告人闫玉念。
闫玉念经向朱丽珍请示并取得朱丽珍同意后,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修道士心灵”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为李泽权印制假冒的“修道士心灵”红酒商标共计27000套,价值445830元。
李泽权从中获利1080元。
朱丽珍从中获利460元。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王双主动到牡丹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李泽权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闫玉念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朱丽珍主动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东沙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2020年9月2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对朱丽珍执行社区矫正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2020年9月3日,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王双社会危险性小,对居住的社区负面影响较小。
同日,广东省海丰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称目前未发现被告人李泽权对其所居住村(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
次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称暂未发现被告人闫玉念对其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有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说明、临时羁押证明、出所登记表、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工作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两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证明书、公函、商标注册证、委托书、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关于请求认定商标专用权有关情况的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复函、烟台梅多克酒庄加工明细表、印刷商标纸张样品、印刷商标制版收据、托运单、仓储租赁合同、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照片、情况说明、公告等书证;
证人王某某、夏某某、叶某某、马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王某、薛某某的证言笔录;
被告人王双、李泽权、闫玉念、朱丽珍的供述笔录;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双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灌装的红酒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本案中,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王双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王双对此表示无异议,故本院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王双在省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及由被告人王双承担销毁假冒红酒的运输费、装卸费、破碎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泽权、闫玉念、朱丽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泽权、闫玉念、朱丽珍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王双、朱丽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泽权、闫玉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王双、李泽权、闫玉念、朱丽珍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可以从宽处理。
考虑到四被告人所在社区均认为四被告人对其各自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四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本院予以采纳。
依法扣押王双的2123箱假冒“修道士心灵”红酒,依法应予以没收,并予以销毁。
李泽权非法获利1080元、朱丽珍非法获利460元,均应依法予以没收。
故对王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七)项、(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对李泽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对闫玉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对朱丽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
二、被告人李泽权犯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三、被告人闫玉念犯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四、被告人朱丽珍犯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五、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双的2123箱假冒“修道士心灵”红酒,予以没收,并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进行销毁;
六、追缴被告人李泽权违法所得1080元,予以没收;
七、追缴被告人朱丽珍违法所得460元,予以没收;
八、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九、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销毁2123箱假冒“修道士心灵”红酒的费用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