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518号原告:黄彬辉,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高海丰水暖配件经营部。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专业市场B2-34.**。
经营者:高海丰,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黄彬辉与被告南安市仑苍高海丰水暖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黄彬辉于2020年12月6日以客观情况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彬辉在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彬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彬辉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