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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德化忆古陶瓷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965号
案件名称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德化忆古陶瓷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德化忆古陶瓷文化有限公司;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965号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雪玲,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铸,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德化忆古陶瓷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区iv>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德化忆古陶瓷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在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曾信轩)人民陪审员 (吕 强)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 员( 颜佳 艺)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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