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0346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证号码:623XXXXX-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3MA6XM7HF80。
法定代表人:陈军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3MA6XM78X8B。
负责人:陈联政,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