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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30346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0346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证号码:623XXXXX-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3MA6XM7HF80。

法定代表人:陈军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3MA6XM78X8B。

负责人:陈联政,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泾阳县天诚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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