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199号 原告:电子科技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顺芝,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市简城青苹果幼儿园,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红建路桥北巷div> 法定代表人:苏宗雪,职务不详。
原告电子科技大学与被告简阳市简城青苹果幼儿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后,原告电子科技大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子科技大学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简阳市简城青苹果幼儿园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科技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电子科技大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