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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上游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2550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上游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上游鞋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550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上游鞋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6A-B1-232。

经营者:邹培飞。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上游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吴旭华 审 判 员 曾 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文彬 书 记 员 刘洁颖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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