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649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宇,女,199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宇、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