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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漳浦县绥安镇雪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民初29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漳浦县绥安镇雪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漳浦县绥安镇雪娟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9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舒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浦县绥安镇雪娟百货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府前唐街延街**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3MA30FL1N6U。

经营者:蔡瑞雪,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漳浦县绥安镇雪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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