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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力辉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05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力辉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力辉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53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永东、刘峻豪,均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力辉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力辉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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