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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执保2335山东尚美丽家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畅芙莱雅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执保2335号
案件名称20-执保2335山东尚美丽家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畅芙莱雅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尚美丽家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畅芙莱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执保2335号申请人:山东尚美丽家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孙丽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畅芙莱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轶南,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尚美丽家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畅芙莱雅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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