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1民初2113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莆田市弗艾米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艺都路**仙游国际油画城******310-1。
法定代表人:蔡益娴。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弗艾米尔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