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301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州市鼓楼办事处日兴茶食店,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鼓楼办事处前进社区束鹿东里富安综合楼****门市,实际经营场所营口市盖州市红旗大街,店铺名日兴超市。
经营者:闫明安。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州市鼓楼办事处日兴茶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