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74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西湖镇枫丹白露园区。
负责人:周磊。
被告: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甘泉街道七泉路12-1。
法定代表人:胡正勤。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江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