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688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绿地商务城。
负责人:周建国,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芹,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彦,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