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知刑初5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凤江,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罗成武,贵州黔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凤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科、杨祖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凤江及其辩护人罗成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被告人陈凤江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出租屋内通过购买散装白酒及外包装材料进行灌装的方式,制造假冒品牌的白酒。
2020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布控发现有人从该出租屋将酒搬到门口停放的一辆别克商务车上,经现场查获贵州习酒窖藏19**雅致版五十箱(4瓶装),贵州习酒窖藏19**十箱(6瓶装),贵州茅台遵义1935四箱(6瓶装),以及制造假酒的材料、工具。
经鉴定,上述品牌白酒均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鉴定,上述产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01832元。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搜查、扣押、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陈凤江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凤江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陈凤江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凤江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故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陈凤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陈凤江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证据予以认可。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
没有造成损害和损失;
积极缴纳罚金;
家中有子女未满十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陈凤江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出租屋内通过购买散装白酒及外包装材料进行灌装的方式,制造假冒品牌的白酒。
2020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发现被告人陈凤江与他人从该出租屋将酒搬到门口停放的一辆别克商务车上,经现场查获贵州习酒窖藏19**雅致版五十箱(4瓶装),贵州习酒窖藏19**十箱(6瓶装),贵州茅台遵义1935四箱(6瓶装),以及制造假酒的材料、工具。
经鉴定,上述品牌白酒均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鉴定,上述产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0183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20年8月31日,侦查人员经现场搜查,依法扣押的习酒1988雅致版50件每件4瓶装,遵义1935酒4件每件6瓶,习酒1988精致版10件每件6瓶装,以上共计284瓶。
另有手提式电熔捆包机一台、铆钉机一台、封口胶一卷,吹风机一个、装散酒塑料桶一个等造假酒材料和工具。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
证明:2020年8月31日,观山湖分局宾阳派出所接陈某2报警称在观山湖区出租屋内有人制造假贵州习酒,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进行查处。
2.公安机关从贵阳公安综合应用平台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凤江的基本信息,作案时系成年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3.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8月31日,观山湖分局宾阳派出所接陈某2报警称在观山湖区出租屋内有人制造假贵州习酒,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布控,发现有四人从该出租屋将假冒的贵州习酒搬到别克商务车上(渝D×××**),民警立即上前将四人控制并当场对该商务车进行搜查,从该商务车内搜出习酒1988雅致版50件每件四瓶,习酒窖藏19**酒10件每件6瓶,贵州茅台遵义1935酒3件每件6瓶,在其租赁的出租屋搜出习酒1988精装版10件每件6瓶,遵义1935酒1件每件6瓶装。
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表及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本案涉案的假冒贵州茅台遵义1935酒侵犯的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并续展注册有效期中。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打假员蔡庆、唐殿洪对涉嫌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投诉举报,并对标注为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的产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辨认鉴定。
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即涉案遵义1935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5.贵州茅台酒厂习酒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表及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证实:本案涉案的假冒习酒侵犯的注册商标“习酒窖藏19**”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所有。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打假员李志聪、陆荣鑫对涉嫌侵犯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投诉举报,并对标注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的产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辨认鉴定。
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即涉案习酒窖藏19**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6.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陈凤江驾驶的棕色别克(渝D×××**)系租赁贵州佳辉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第二分公司汽车。
7.举报材料,证实:贵州茅台习酒公司打假人员陈某2书面举报观山湖区出租屋内有人制造假贵州习酒。
8.公安机关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证实:(1)扣押的284瓶假酒中,包括刘某在陈凤江处准备带走的四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
(2)因无陈凤江购买造假材料来源的相关信息,故无法核实上线人身份。
(3)经警务相关系统平台查询,未发现陈凤江有违法犯罪前科。
三、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过公安机关委托,贵州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观发改价认[2020]224号),鉴定意见为:确定鉴定标的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贰拾万壹仟捌佰叁拾贰圆整(¥201832.00);
并已告知陈凤江,其未提出异议(该鉴定意见系因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以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采信)。
四、搜查、扣押、检查、辨认等笔录1.公安机关出具的人身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测报告,证实:未发现陈凤江身体有明显外伤,无吸毒。
2.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及对案发造假现场的搜查笔录,证实:搜查的合法性及搜查发现应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清单,证实:所扣押的物品有:53度遵义1935酒24瓶、习酒。
窖藏19**雅致版200瓶、习酒.窖藏19**精装版60瓶,手提式电熔捆包机、铆钉机、封口胶、吹风机、茅台迎宾酒包装盒子10件、散装塑料酒桶一个。
4.公安机关制作的七份辨认(指认)笔录,证实:(1)2020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陈凤江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自己的作案现场、存放在车辆上的假酒以及现场指认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照片;
(2)2020年8月31日22时许,证人张某在见证人见证下辨认被告人陈凤江、辨认存放假酒的仓库以及仓库内的假酒、辨认装假酒的车辆及车辆上的假酒;
(3)2020年9月16日,证人张某辨认被告人陈凤江制作的假酒;(4)2020年8月31日20时许,证人陈某1在见证人见证下辨认被告人陈凤江、辨认存放假酒的仓库以及仓库内的假酒、辨认装假酒的车辆及车辆上的假酒;(5)2020年9月16日,证人陈某1辨认被告人陈凤江制作的假酒;(6)2020年8月31日20时许,证人刘某在见证人见证下辨认被告人陈凤江、辨认存放假酒的仓库以及仓库内的假酒、辨认装假酒的车辆及车辆上的假酒;(7)2020年9月16日,证人陈某1辨认被告人陈凤江制作的假酒。
五、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2020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我和我老公陈某1从清镇市来贵阳市贵阳北站一工地上班,陈凤江就打电话给我老公说他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租了房子,让我们去玩,我们到陈凤江家后发现刘某也在,还有几十箱酒放在电视柜旁,听陈凤江说要把酒放在网上去卖,他租了一个车让我们帮他搬到一台灰色的车上,搬到一半公安机关就来了,随后我们就被带到了派出所。
我是第一次听说他卖酒,平时不怎么联系,我也没有参与制作假酒。
2、证人陈某1的证言:2020年8月31日9时许,我要去我同事家吃饭,路过金阳客车站,我就打电话给我弟陈凤江,他就让我去他那里玩,我就和我老婆张某一起去了,到达陈凤江租房的地方后,他租的房子有四间,其中一间堆放的全是习酒,还有做酒的工具,刘某在旁边站着,陈凤江一个人正在做假酒,我只知道一种习酒1988雅致版,其他不清楚,一共做了两百多瓶,我没有参与,他制作完后就让我们帮他将酒搬到一辆咖啡色的车上,车是陈凤江租的,搬了50箱酒的时候,公安机关就来了,将我们带回了派出所。
3、证人刘某的证言:2020年8月31日中午13时许,我从清镇驾车到观山湖区出租屋找我妹夫陈凤江拿四瓶酒回去请人吃饭,到达后我就看见陈凤江和他大哥陈某1,还有他大嫂张某正在把酒搬到一辆棕色别克车准备拖走,搬的酒有习酒窖藏19**雅致版、遵义1935,于是我就主动帮他们一起搬,我大概搬了十件左右,总共搬了50件左右车就满了,我就拿着陈凤江给我的四瓶习酒窖藏19**准备回清镇了,我走到出租屋路口那里我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我不知道陈凤江是做假酒的,他之前给我说他是搞酒包装的,我没有参与他做假酒。
4、证人陶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凤江制作假酒租赁的位于观山湖区民房情况。
我只知道房东姓唐,大概是2020年8月底租的,后来没过几天我就听说租房的人在里面做假酒被公安抓了,房东租了房子以后听说就跑了,因为房东在外面欠了很多钱,怕别人找上门要钱。
5、证人陈某2的证言:陈某2发现有人假冒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的习酒而报案。
2020年8月31日10时许,我开车路过时,发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商务车装有疑似假冒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的产品,因为前期我们在观山湖区个假茅台的窝点,在附近看见过这辆别克商务车的司机,之后我们也跟过这个人,但是跟丢了。
于是我就去派出所报案,然后我就继续跟踪这辆车,一直到贵阳市观山湖区门口,别克商务车没有停,掉头就走了,我们则将车停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附近,一下车就闻到了很重的酒精味,大概两小时以后别克车又回来了,我就看见四个人从房子里面出来开始搬酒,我就打电话到派出所,十分钟左右民警就到了。
别克商务车的后备厢里面装的是习酒1988雅致版50件每件4瓶,和遵义1935酒是4件每件6瓶,民房里面有习酒1988精装版10件每件6瓶,经过鉴定这些酒全是假的。
七、被告人陈凤江供述和辩解:中秋节前,我在网上订了50件习酒雅致版1988包装材料120元一件/4瓶,10件习酒精装1988包装材料300元一件/6瓶,4件遵义1935包装材料400元一件/6瓶,在贵阳三桥一家卖酒的商店买了10件迎宾酒,每件444元和30元一斤的散酒一共买了220斤,之后到观山湖区间民房,租金600一个月,就开始制作假酒,加工的工具是我在贵阳理工学院附近一个以前做假酒的人手上买的,花了500元,我把买来的迎宾酒和散酒混在一起,用酒提把酒装到酒瓶里,接着压瓶帽,装酒盒子,再装箱封胶,打包。
2020年8月31日,我哥陈某1和我嫂子张某听说我在观山湖区租了房子就来看我,我舅子刘某来我加工假酒的地方找我拿酒,他们看到我在搬酒就帮忙一起搬,装酒的棕色别克商务车(渝D×××**)是我在轮胎厂云上租车行租的,每天600元,我们将50件习酒雅致版1988,4件遵义1935搬到车上,还有10件习酒精装版没有搬就被公安抓获了。
八、视听资料2020年8月31日讯问同录视频光盘一张,证实:1.侦查人员在抓获被告人陈凤江;
2.对棕色别克商务车以及对车上假酒进行查获、扣押情况;
3.对陈凤江租住在房间里面的假酒以及造假工具等物品的查获、扣押情况。
(另有两张光盘为陈凤江讯问笔录电子文档)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被告人陈凤江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
没有造成损害和损失;
积极缴纳罚金;
家中有子女未满十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凤江系初犯、偶犯,其在搬运制作的假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其家属代其缴纳部分罚金,在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认罪态度较好,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凤江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01832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陈凤江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凤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凤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120000元,现暂存于本院保管账户,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习酒窖藏19**雅致版五十箱、贵州习酒窖藏19**十箱、贵州茅台遵义1935四箱以及制造假酒的材料、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暂扣于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