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6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张保英,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
被告:顺平县一美购物商店,,住所地河北保定市顺平县仙洲路 经营者:李增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顺平县一美购物商店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
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