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97号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57540458。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莉莉,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瑛,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郑家多宝楼珠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周元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UDDQL17。
法定代表人:刘咏梅。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亢龙,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公司)与被告蒙城县郑家多宝楼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家多宝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黄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5366862号和第5366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门头、店面装潢、广告宣传、产品包装、产品标签、质量保证书、销售票据中突出使用“中国黄金”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人民币及合理支出费用300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在《中国工商报》及《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中国黄金公司依据(2020)皖蒙公证字第8525号公证书记载的“位于蒙城县家门头标有‘中国黄金珠宝’字样的商店……”,起诉郑家多宝楼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郑家多宝楼公司辩称,公证书中的出卖人是蒙城县刘咏梅金店并不是郑家多宝楼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并未明确显示案涉物品系从蒙城县城关镇周元西路208号购买,且庭审中蒙城县刘咏梅金店的法定代表人自认原告购买案涉物品的店面是蒙城县刘咏梅金店,原告应以蒙城县刘咏梅金店作为被告起诉,故郑家多宝楼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