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833号 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浩锐渲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兰花。
被告:潍城区开发区勇拓卫浴配件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刘光滨。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潍坊浩锐渲卫浴有限公司、潍城区开发区勇拓卫浴配件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薛令斌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潍坊浩锐渲卫浴有限公司、潍城区开发区勇拓卫浴配件销售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令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令斌负担。